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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权债券是一种常见的债券,我们经常看到的“5+3”、“3+2”这一类的债券就属于含权债券。含权债券与普通不含权债券相比,除了付息日和到期日需要付息还本外,还在债券合约里嵌入了一些特殊条款,这些条款给与债券发行人或者债券投资者一定的权利。不同类型的含权债券往往有各自的个性化需求。
常见的有可赎回条款(callable)或者可回售条款(Puttable)。可赎回条款是指在一定情况下发行人可以按一定的价格强制买回债券。这一般是利率变化对发行人不利情况下,发行人保护自己利益的行为。可回售条款是投资者可以将债券卖回给发行人,发行人有义务买回的条款,这是给与债券投资者权利、降低投资者风险的条款。
与普通不含权债券相比,含权债券给发行人或债券持有人提供了一些权利,而对一方有利的条款就会对另一方不利,因此这些权利会影响到债券的定价。给与哪一方权利,哪一方就要在债券价格(利率)上让步。比如,发行人享有赎回权的债券,利率通常比不含权债券更高,以对债券持有人做出相应补偿。同理,债券持有人享有回售权的债券则利率比不含权债券更低。
以“3+2”年期的含权债为例来说明含权债券的运用场景。在该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发行人对于该债券享有赎回选择权和调整票面利率的权利,而债券持有人则享有在第三年末以一定价格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
发行这样的含权债券主要的考虑是应对未来利率变动的不确定性。等到第三年末的时候,发行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利率,决定行使赎回权或者调整票面利率后让债券继续存续,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减小利率变动对自己的影响。
如果三年后的市场利率下降很多,选择赎回债券对发行人是有利的,发行人可以在赎回之后,再按照更低的市场利率新发行债券融资。同理,如果三年后的市场利率上升了很多,则选择不赎回对发行人更有利。
但因为债券投资者享有回售的权利,因此即便发行人不想赎回,也可能因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而被迫买回债券。为了提高债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避免债券持有人选择回售,发行人可以考虑适当调高票面利率作为对债券持有人的补偿,让债券继续存续。
发行人为什么要折腾出这么复杂的债券条款,给了自己赎回权之后,又给投资者回售权呢?答案是,这种债券总体上对发行人是有利的。发行3+2债券的融资成本比直接发行5年期债券更低。发行一单5年期债券需要按5年期的利率来定价,我们知道长期债券的期限风险溢价比较高,导致5年期债券的利率高于3年期或2年期。尽管同样是进行5年的融资,3+2债券被当做是3年期债券和2年期债券拼接而成的,因此各自的利率是分别按照3年和2年这种短期债券来确定的。
而投资者之所以也愿意接受这种“3+2”式的含权债券,主要是回售权的存在也降低了市场利率变动对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含赎回权的债券在利率上相对不含权债券更高一些,提高了这种债券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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