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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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稍早时候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条例》)正式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条例》成为当前监管私募基金的位阶最高的法律。
《私募基金条例》反映了国家对私募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定位和顶层设计,其从草案到出台历时十年,行业对此期待已久。这也意味着私募基金行业正式迈入了更为严格、更为规范的监管。
时间回拨到10年前,在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设置了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章节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但没有把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随后中央编制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为满足监管需要,解决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上位法缺失的问题,同年证监会提请国务院启动制定《私募基金条例》,并在2014年以证监会部门规章形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当时业内人士都认为《私募基金条例》随后能很快出台,没想到一等就是是十年之久。如今的这部条例真可谓是十年磨一剑。
在《私募基金条例》发布之前,为了监管需要,证监会发布了相应的部门规章,也只叫做“暂行办法”。我们都知道,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是部门规章的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在正式条例发布之前,采用部门规章作为规则,在法律位阶上相对不够,也会对监管和执法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如今的《私募基金条例》在内容上与此前的部门规章保持一致。但相关规则从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上升到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后,意义重大。虽然它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内容上相差不大,但作为上位法、法律文件,它可以让私募的发行、发展以及监管更有法可依
在酝酿《私募基金条例》的十年间,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经历了一段高速发展的时期。数据显示,2014年底,国内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4955家,私募基金管理资产总规模(AUM)1.49万亿元。到今年5月份,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2270家,管理资产总规模已经增长至21万亿元左右。10年间,管理人数量增长了3.5倍,管理资产规模增长了13倍,平均每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增长2.1倍。
与高速增长相伴的,是行业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包括不合规的公开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
随着《私募基金条例》实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生长的黄金十年,也宣告结束。代之而来的将是高质量规范式发展的新阶段。从做大规模,规范运作,到做强服务,这是行业发展成熟的必经之路。
未来私募基金将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及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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